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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臺灣地區定型漁船檢查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稱經常檢查者,謂核准建造之定型漁船在建造過程與建造完成之檢查及定
期之例行檢查。
稱不定期檢查者,謂選樣抽查及專案輸入漁船之檢查。
第一項之檢查授權各該港務局派員擔任之。
第二項之檢查由定檢組會議或組長決定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