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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海空戰力提升計畫採購特別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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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軍備後勤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本條例所列預算之執行,審計機關應依法辦理審計。
主管機關應將上一年度之採購執行進度及次年支用規劃,於每年五月底前向立法院提出書面報告備查。
本條例施行屆滿之日次年五月底前,主管機關應就其實施成效作成總結報告,並送立法院。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