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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列管軍品安全維護申請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軍備後勤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國防部為辦理前條審查作業認有必要時,得進行實地訪查。
申請廠商拒絕或不配合前項實地訪查,或不符合第四條所定申請條件者,國防部得不同意其列管軍品安全維護之申請。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