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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列管軍品技術文書圖表輸出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軍備後勤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申請輸出列管軍品或其研發、產製、維修相關技術、文書圖表,由國防部審查、評估後,核發核准輸出證明書。但一等列管軍品輸出之評估,國防部應與經濟部及科技部共同為之。
國防部為辦理前項審查、評估,得邀請學者、專家或相關機關、產業公會代表召開會議審議。
第一項所定核准輸出證明書之有效期限為六個月,不得展延。
第一項核准輸出證明書之格式,由國防部定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