採購單位辦理位於原住民地區未達公告金額且涉特殊軍事安全或技術之勞務採購,其依政府採購法第四十九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採公開取得三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擇符合需要者辦理比價或議價,第一次招標以公告方式預先依一定資格條件辦理原住民個人、機構、法人或團體及志願役退除役軍人、法人或團體廠商資格審查後,再行邀請符合資格之廠商投標。無廠商投標、無合格標或無法決標者,於辦理第二次招標時,開放全部廠商投標。
前項二家以上廠商標價相同且均得為決標對象時,適用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六十二條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