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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政府使用及剷除殺傷性地雷補償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作戰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受傷致身心障礙或死亡者之補償基準如下:
一、身心障礙補償費:
(一)一等:新臺幣一百萬元。
(二)二等:新臺幣三十五萬元。
(三)三等:新臺幣十五萬元。
(四)重度機能障礙:新臺幣十萬元。
(五)輕度機能障礙:新臺幣五萬元。
二、死亡補償費: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
前項第一款等級之鑑定,應由公立或國軍醫院,依申請時身心障礙狀況,按軍人身心障礙等級區分標準表辦理。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