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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軍事機關軍品外銷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軍品外銷案件,由主管機關於徵詢外交部及經濟部意見後核定之。但甲級
軍品或對國家外交、經濟及軍事有重大影響之外銷案件,由行政院核定。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