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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軍事機關委託廠商生產軍品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執行機關於遴選衛星工廠時,應公開徵求參加審查。無廠商參加審查或無
通過審查者,得邀請合於下列資格之一者參加審查。
一、經研究試製成功領有證書者。
二、經工業合作或國內外技術移轉,經驗證合格持有證明者。
三、其他符合政府採購法規定之廠商。
前項衛星工廠之審查,適用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