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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國軍服裝業務處理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各總部、軍管部、海巡部及憲令部依據核定下授之服裝經費限額遵照國防
部規定補給政策並檢討需求狀況權衡緩急,分別編撰各軍種年度施政服裝
工作計畫於年度開始前四個月呈報國防部,並於奉核定後,非特殊原因不
得變更,若須變更須呈報國防部核定。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