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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國軍裝備保養修護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基地翻修 (工廠) 為永久性工廠組織之最高保修機構,需精密之工廠裝備
、足夠之零附件存量及高度技術人員,以達成保修任務,對於零附件、次
總成、總成及裝備翻修,修妥後,並經試驗良好,應繳庫或逕撥原送修單
位。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