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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國軍士官教育比敘高級中學高級職業學校畢業資格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國軍士官學資比敘高級職業學校學資之標準如左
一、高級中學畢業在軍中受完士官專長教育一年或連續受教育四十週者。
二、初級中學或國民中學或初級職業學校畢業在軍中受完士官專長教育二
年者。
三、同等學力經按國軍隨營補習教育實施辦法甄試及格者、分別比照第一
款、第二款規定辦理。
前項專長教育包含在職訓練 (實習) ,但在職訓練時間不得超過在學教育
二分之一。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