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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戰備各階段公民營通信設施支援軍事管制運用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作戰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管制執行單位應確實督導考評各管制單位,按季召開通信協調會議,加強各公、民營機關(構)與軍事單位間之連繫,並瞭解管制區內各單位通信設施概況,以利戰備各階段協調運用。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