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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衛戍條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駐在衛戍區內之軍隊、艦艇、水陸警察及與軍事有關之各機關,均須遵守
各項衛戍規則,並將有關於衛戍情報,隨時通報衛戍司令官。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