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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國軍旗牌章徽制頒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戰役紀念旗旒制式如附圖六,其頒授、懸掛規定如左:
一、有單位旗者,頒授戰役紀念旗旒,無單位旗者,頒授戰役紀念牌,如
附圖七,而置放於適當固定位置。
二、戰役紀念旗旒懸掛於單位旗之上端,如獲得紀念旗旒兩面以上者,得
同時併綴懸掛,其懸掛位置如附圖八、九。
三、戰役紀念旗旒,如與榮譽旗旒同時併綴懸掛時,以榮譽旗旒居前,紀
念旗旗旒居後。
圖表附件:
附圖六.PDF
附圖七.PDF
附圖八.PDF
附圖九.PDF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