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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志願士兵服役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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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兵役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志願士兵退伍、除役時,其退除給與之發給,準用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及其相關規定辦理。
志願士兵之退除給與,應於退伍除役時發給。但未領退除給與轉任公職者,得依其志願,將軍職年資併同公職年資,辦理公職人員退休。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