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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9/18 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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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人員出國出境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人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本院人員非經核准,不得進入或經由其他國家或地區私自轉往大陸地區或香港、澳門,或由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機場、港口轉乘航空器、船舶或其他運輸工具至其他國家或地區(以下簡稱過境轉機)。
本院涉及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人員,除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外,不得申請進入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及於該地過境轉機:
一、配偶或四親等內親屬在大陸地區、香港、澳門,罹患傷病或有其他危害生命之虞等特殊情事需要探視,或處理其死亡未滿一年之事宜。
二、從事與業務相關之交流活動。
三、經所屬機關(構)遴派或同意出席專案活動或會議。
本院人員申請進入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及於該地過境轉機之核准程序如下:
一、涉及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者申請進入大陸地區,由本院權責單位及相關軍事委託機關(構)審查後,呈報國防部複審,經內政部會同國家安全局、法務部、大陸委員會及相關機關組成之審查會審查許可。
二、涉及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者申請進入香港、澳門,經相關軍事委託機關(構)審查後,應經本院審查會審查,審查決議陳請董事長或院長核定。
三、未涉及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者,因非公務事由申請進入大陸地區、香港、澳門,應經本院審查會審查,審查決議陳請董事長或院長核定。
四、未涉及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之簡任或相當簡任第十一職等以上之公務員,因非公務事由申請進入大陸地區,應經本院審查會審查,審查決議陳請董事長或院長核定,並經內政部許可。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