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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董事及監事遴選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人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本部設中科院董事及監事遴選審查會(以下簡稱審查會),置審查委員九人至十五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部部長兼任;一人為副召集人,由本部副部長兼任;其餘審查委員,由本部部長指定本部相關業管主官(管)兼任,及聘請相關國防科技專業人士擔任,聘期三年。
審查會由召集人擔任主席。但召集人因故未能主持會議,由副召集人代理。
審查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部軍備局局長兼任,並納編所屬人員成立工作小組,負責辦理遴選作業。
審查委員均為無給職。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