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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國軍聘任及雇用人員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聘雇人員於聘雇期限屆滿前,因服務單位裁撤或業務緊縮而無法調整其適
當職缺時,得暫列待命並准支原薪,至約期屆滿時解除聘僱。
前項之暫列待命與准支原薪最多以六個月為限。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