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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陸海空軍勳賞條例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人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依本條例第八條規定頒給忠勤勳章者,應符合下列基準之一:
一、近十年內之考績,曾考優等三次或最低為甲上一次、甲等八次、乙上一次。
二、近十年內,曾受過現職相稱之陸海空軍獎章、光華獎章、干城獎章,而當年考績最優。
前項第一款後段所定基準須運用七十九年度以前考績者,其合併計算基準如附表。
圖表附件:
附表:頒給忠勤勳章新舊考績合併計算基準表.PDF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