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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國防部甄訓記者接待人員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儲備之記者接待人員,得於戰時或平時定期召集,予以集中訓練或個別訓
練,每年訓練時期,以三十日為限,接受此項訓練之備役軍官,其應受之
教育召集、勤務召集及點閱召集,得予免除。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