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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國防部軍備局辦事細則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獲得管理處掌理下列事項:
一、軍備獲得管理政策、制度之規劃、核議及督考事項。
二、國軍主要武器系統與裝備研發測試評估、作戰測試評估目標指導、基
本政策及全般作業之規劃、策訂及督考事項。
三、國軍主要武器系統與裝備系統工程管理政策之規劃及指導事項。
四、國軍武器系統構型管理政策之規劃、指導及督考事項。
五、國軍整體後勤支援與武器系統獲得管理之規劃、指導及督考事項。
六、國際整體後勤支援交流及合作之規劃事項。
七、國軍主要武器系統與裝備自行研發、生產、合作、採購之獲得專案管
理作業及督導事項。
八、國軍主要武器系統與裝備軟 (硬) 體系統工程發展作業之指導事項。
九、國軍主要武器系統與裝備壽期成本分析模式之規劃及指導事項。
十、專案整合作業程序發展作業之規劃、指導及督考事項。
十一、專案整合小組作業之規劃、指導及督考事項。
十二、其他獲得管理事項。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