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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榮民醫院醫療作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本基金設榮民醫院醫療作業基金管理委員會 (以下簡稱管理委員會) ,置
主任委員一人,由本會秘書長兼之;委員十三至十五人,由主管副秘書長
、業務主處處長、人事處處長及會計處會計長為當然委員,餘由本會聘請
之,均為無給職。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