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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軍軍事勤務致人民傷亡損害補償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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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作戰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申請補償金,應由本人或死亡者之遺屬,檢具證明文件,向事故發生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提出之。
直轄市、縣(市)政府對申請人之身分、傷亡、財物損失事實及有無第二條第一項但書情形,應詳予調查;對受傷致身心障礙者,應指定公立或國軍醫院,依申請時受傷致身心障礙狀況,按軍人身心障礙檢定標準表,鑑定其等級,並將調查、鑑定結果,轉送補償委員會審定。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