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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7/05 0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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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僑生社團組設及輔導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僑務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僑生社團經費來源與處理原則:
一、經費以自籌為原則,必要時得向會員征收會費其金額由會員大會決定
之。
二、社團活動等費用,如確有困難,得依照規定向本會申請酌予補助,但
必須於期前十天用正式書面 (蓋社團印章及負責人簽章) 向本會申請
之,學校性社團須由學校核轉,地區性社團逕送本會。但如社團缺席
本會召開之會議二次以上者即停止其任何補助。
三、社團不得向外募捐,但得接受各方自動捐助,所得捐款應報請幹事會
決定用途,並切實照辦。
四、社團經費應建立保管制度、會計、出納、應分人負責、如有存款應交
郵局或公營銀行存儲收支應分項登記,貼存單據並須隨時提出幹事會
及會員大會報告追認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