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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華僑社會教育推行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僑務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本會為輔導海外華僑推行視聽教育,得協助文化社教事業機構編製視聽教
育器材,廉價或免費供應,並視海外環境與需要,分區設置視聽教育推廣
中心,指定當地華僑社會教育推行委員會、華僑學校或華僑團體兼辦視聽
教材之傳遞及配發等工作。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