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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外交部主管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外交部 > 外交業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財團法人編製之收支餘絀表(格式二),至少應揭示下列內容:
一、收入。
二、支出。
三、本期餘絀。
除前項規定外,得於收支餘絀表上增加額外項目及合計數。
圖表附件:
格式二 (財團法人名稱)收支餘絀表.PDF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