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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際合作發展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外交部 > 外交業務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國際合作發展事務之範圍如下:
一、參酌「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政府開發援助分類項目,透過參與雙邊或多邊合作發展計畫,促進友邦或友好國家之社會、經濟及生產部門之基礎建設與永續發展。
二、對遭受天然災難或戰亂之國家及人民,提供人道援助。
三、其他國際合作發展事務相關事項。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