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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外交部領事事務局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外交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第三組掌理事項如左:
一、有關文件證明及領務規費法規之研擬及解釋。
二、辦理各類文件證明。
三、海外綜合性保僑、便僑事務。
四、駐外單位領務之授權及轄區之劃分。
五、領務章戳及其他領務用具之設計及委製。
六、領務工作量之查核統計。
七、駐外單位相關業務督導。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