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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原住民保留地禁伐補償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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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類別:
行政 > 原住民族委員會 > 土地管理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禁伐補償金核發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地方執行機關應撤銷禁伐補償,並命受領人按月依比例返還當年度之禁伐補償金:
一、竹、木擅自拔除、採取或毀損致覆蓋率未達七成。但因病蟲害、天然災害或其他不可歸責於受領人之情形所致,不在此限。
二、同一地號或自其分割出之原住民保留地,於受領禁伐補償金後,因限制使用或促進利用而受有其他中央機關發給獎勵金、補償或補助。
三、受領人於受領禁伐補償金後,喪失所有權或合法使用權。
四、申請人喪失原住民身分。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