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7/18 06:37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防焰性能試驗機構登錄及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消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試驗機構應依下列規定執行防焰性能試驗業務:
一、與試驗申請人簽訂契約。
二、依防焰性能試驗標準執行試驗,確實記載試驗紀錄並出具試驗報告。
三、依第三條第五款第五目及第八目所定試驗作業規定、標準作業程序與收費項目及費額,受理防焰性能試驗案件之申請、辦理書面審查、性能試驗、申請文件列冊登記、資料建置、電腦檔案管理、資訊公開及維護更新等作業。
四、前款試驗作業規定、標準作業程序與收費項目及費額修正時,應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
五、受理試驗案件相關之申訴,應適當處理並留存紀錄。
六、建置防焰性能試驗及產品資訊查詢服務網站,並製作申請防焰性能試驗與核發試驗報告相關流程、範例說明、審查細部作業規範、防焰性能試驗試樣之列冊登記、建檔、更新、統計及問題回應等事宜。
七、辦理防焰性能試驗報告之編列登錄,並於每月將防焰性能試驗作業成果月報表送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八、每年二月底前將上年度工作執行成果報告送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九、指派專人協助中央主管機關執行防焰性能試驗業務之協調聯繫,並登載、統計防焰性能試驗及產品資訊。
十、辦理其他中央主管機關規定與防焰性能試驗有關之事項。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