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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及申報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消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檢修人員或檢修機構完成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後,應依下列規定附加檢修完成標示:
一、標示之規格、樣式應符合附表三規定。
二、以不易脫落之方式,於附表四規定位置附加標示。
三、附加標示時,不得覆蓋、換貼或變更原新品出廠時之資訊;已附加檢修完成標示者,應先清除後,再予附加,且不得有混淆或不易辨識情形。
檢修人員或檢修機構未附加檢修完成標示、附加之檢修完成標示違反前項規定或經查有不實檢修者,場所所在地主管機關應命其附加或除去之。
圖表附件:
附表三:檢修完成標示之規格、樣式.PDF
附表四: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完成標示附加位置表.PDF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