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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電波傳輸障礙防止區域建築物改善或使用補償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消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前條補償費得採一次全部或分期給付。一次給付,或分期給付之首期給付,至遲應於直轄市、縣(市)政府發給建築物使用執照或雜項執照之日起一個月內完成。
直轄市、縣(市)政府發給建築物起造人建築物使用執照或雜項執照時,應副知內政部。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