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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災害防救團體或災害防救志願組織登錄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消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災害防救團體或災害防救志願組織登錄後,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直轄市、縣(市)政府得廢止其登錄:
一、執行災害應變措施,不聽從主管機關或指揮官之指揮、督導,致生不良後果。
二、因成員異動,不足二十人時,經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
三、其他嚴重影響政府救災效能之情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