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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直轄市縣(市)義勇消防編組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義勇消防人員,有左列情形之一者,由遴用機關予以解任:
一、遷離原編組單位地區者。
二、不能勝任消防工作者。
三、年齡逾第五條規定者。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