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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消防安全設備檢查獎懲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檢 (抽) 查人員有左列事蹟之一者,予以嘉獎。
一、執行檢 (抽) 查工作勤奮認真,有具體成績表現,經考核成績優良者
。
二、查獲未經檢驗或仿冒之消防安全設備,依法舉發者。
三、執行聯合檢查工作,著有績效者。
四、督導限期改善消防安全設備,著有績效者。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