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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喇嘛獎懲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蒙藏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喇嘛有左列事蹟之一者,依第二條第七款至第九款分別獎勵之:
一、鈐束所屬徒眾管教有方者。
二、闡揚教化為黃黑徒眾所信仰者。
三、辦理教務,或整頓廟務,或經管廟產者有異常成績者。
前項各款獎勵,非經過三年後,不得以同一事實請獎。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