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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洋巡防總局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海岸巡防署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各單位召集之會議,與其他單位或機關有關者,應以總局名義召開,會前
應簽 (報) 主任秘書以上長官主持,會後應將會議紀錄陳主任秘書以上長
官核閱後分送之。
各單位代表本總局出席其他機關召集會議之人員,應事先請示原則,事後
將會議情形簽報,會議結論與指示原則不符者,應即席聲明請暫為保留,
於返回本總局或以其他方式請示後,再為答復。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