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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警械使用調查小組組織及運作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警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本小組會議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出席,且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三款委員達出席人數二分之一,始得開會。
本小組會議應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可否同數時,由主席裁決之。
本小組委員依第八條規定應迴避者,不計入該爭議事件之出席人數。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