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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性侵害案件通報及分級分類處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衛生福利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前條進行分級後,應依被害人身分別及通報事由進行下列分類:
一、第一類:被害人為兒童、少年或身心障礙者。
二、第二類:被害人為十八歲以上,且非身心障礙者。
三、第三類:前二款以外之情形者。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