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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個人生物特徵識別資料蒐集管理及運用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移民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入出國及移民署應指定專責人員管理及辦理個人生物特徵識別資料檔案之安全維護,並妥善保存,不得任意刪除、毀棄。
前項檔案之傳輸、儲存及查詢過程,應遵守資訊安全相關規範。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