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11/24 08:09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停留居留及定居許可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移民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無戶籍國民持有未加註不准延期之單次入國許可證者,因故未能於有效期間內入國者,得於有效期間屆滿前三十日內,向移民署申請延期一次,以六個月為限。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