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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臺灣地區防空作戰軍民防護災害搶救支援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地方相互支援及軍民防護支援之實施,由直轄市政府警察局及各縣 (市)
警察局與當地相關軍事機構,依需要與特性,分別訂立支援協定辦理之。
軍事單位移防時,應將原訂支援協定書列入移交,接防單位應主動向當地
警察機關換訂協定。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