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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沒入物品處分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警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沒入物品無利用價值者,得廢棄或銷燬之。
沒入物品為查禁物者,得銷燬﹑留作公用或移送有關機關處理。
前二項廢棄或銷燬,應製作紀錄存案,並請該管簡易庭派員監視。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