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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檢肅流氓條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經認定為流氓於告誡後一年內,仍有第二條各款情形之一者,直轄市警察
分局、縣 (市) 警察局得通知其到案詢問;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
場者,得報請法院核發拘票。但有事實足認為其有逃亡或嚴重破壞社會秩
序之虞,且情況急迫者或正在實施中者,得逕行拘提之。
前項逕行拘提,於執行後應即報請法院核發拘票,如法院不核發拘票時,
應即將被拘提人釋放。
大法官解釋(舊制)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