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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警察勤務條例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警政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警察分駐所、派出所為勤務執行機構,負責警勤區之規劃、勤務執行及督導。
前項分駐所、派出所設置基準,由內政部警政署定之。
偏遠警勤區不能與其他警勤區聯合實施共同勤務者,得設警察駐在所,由員警單獨執行勤務。
大法官解釋(舊制)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