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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警察教育條例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警政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警察學校、警察專科學校、警察大學之校長、教育長及教務、訓導主管人員資格,除依法律規定外,須曾受第五條警察教育,並曾任警察教育或行政工作五年以上者。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