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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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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各級都市更新公開評選申訴審議會組織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都更評選申訴會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為會議主席;召集人不克出席會議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主席;副召集人亦不克出席會議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主席。
委員應超然、公正行使職權,並親自出席會議。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