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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輔導獎勵民間成立租屋服務平臺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前條申請案之服務計畫書應表明事項如下:
一、計畫目標及整體服務構想。
二、服務地區範圍及租屋市場現況。
三、服務內容及實施方法。
四、執行時程及進度。
五、預期服務成果。
六、租屋服務平臺名稱、組織架構及人力配置。
七、預估經費。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前項補助租屋服務平臺案件後,應將各租
屋服務平臺之名稱、服務地區範圍及經費等審查結果,報中央主管機關備
查。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