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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建築物昇降設備設置及檢查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昇降設備之安全檢查應檢核下列事項:
一、昇降設備由管理人負責管理。
二、已委請專業廠商負責維護保養。
三、已由專業技術人員從事維護保養。
四、已依第四條第一項規定實施平時之維護保養並作成紀錄。
五、已依第四條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由專業技術人員載明昇降設備組件耐用基準處理情形,及按月檢送維護保養紀錄表予當地主管建築機關。
六、昇降設備運轉正常。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