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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市鎮土地標售標租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依本辦法標租之土地,主管機關得依土地開發目標、租賃期限、標租底價、不動產市場景氣情況、鄰近地區標租實例等因素收取地上權權利金。
前項地上權權利金金額,不得低於主管機關委託不動產估價師所估定土地市價之百分之三十。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